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323民初9462号 原告: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市工业园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753238857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城花园街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RN41H7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信公司)与被告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杭州建工灵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杭州建工灵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01288.5元及利息7196.82元(暂计至2022年11月10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灵璧中学礼堂椅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礼堂椅两批共1816张(暂定),单价为343元/张,原告按照合同及被告要求先后供货共计1743***椅,总货款为597849元。两批次货物均已按照合同约定由使用单位、监理和灵璧县教育体育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自第三方检测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7%,但被告至今仅支付178625元货款,欠付401288.5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综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审理。 被告杭州建工灵璧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21日,原告江**信公司与被告杭州建工灵璧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采购人(甲方)杭州建工灵璧公司,供货人(乙方)江**信公司;合同签订地点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采购产品为礼堂椅;暂定合同总价款622888元;付款方式,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本次采购共分两批次供货,待所有批次货物安装完毕并由第三方检测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97%,其余3%为保证金;乙方对其所提供的货物免保修2年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货共计1743***椅,总货款为597849元。2022年5月16日,原告提供的礼堂椅通过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总价款的97%,即579913.5元。被告实际支付货款178625元,下欠401288.5元至今没有支付。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已开具的货款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应按约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原告已经开具出增值税发票,故其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401288.5元,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在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7%,被告没有按期支付构成违约,原告请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请求的逾期利息,自2022年5月17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逾期时年利率为3.7%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0128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1288.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4元,由被告杭州建工(灵璧)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