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一中学与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2民初3580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一中学,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财,该校副校长。
被告: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祁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一中学与被告江苏省诚信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一中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一中学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其在本院依法通知后仍不预交,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呼和浩特市第二十一中学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