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天马燃气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26财保5号
申请人: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长宁来福士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高唐天马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鱼丘湖街道金城路高唐天齐庙商城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齐春常,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高唐天马燃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3513.4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高唐天马燃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3513.4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338元,由申请人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