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苏蒙科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苏蒙科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商都县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923民初423号-2
原告:内蒙古苏蒙科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商都县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内蒙古苏蒙科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商都县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内0923民初423号作出对商都县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商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程款(账号:×××)110万元予以保全的裁定,2018年12月10日因商都县发改委财政资金临时转账需要,且经内蒙古苏蒙科技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依法解除了该保全。现商都县发改委财政资金利用该账户临时转账已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商都县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商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程款(账号:×××)110万元予以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