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宽永电子系统有限公司

南京宽永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24财保17号
申请人:南京宽永电子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42381711U,住所地南京汉中路89号金鹰国际商城21层D2。
法定代表人:仲惠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三堡街道办事处1号楼三层301-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南京宽永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与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宽永电子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登记于被申请人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城市景苑小区15号楼2单元1303室房产一处进行查封,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宽永电子系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城市景苑小区15号楼2单元1303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江苏万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查封登记于担保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名下的坐落于睢宁县睢城镇城河北街天园小区1号楼503室(房产证号为国房权证睢宁字第××号)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