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中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宁波中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宁波建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9746号
原告:宁波中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7449595648)。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858号三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昉,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建商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91556763L)。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湖滨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中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建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中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中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中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93元,减半收取3346.5元,由原告宁波中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凌碧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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