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802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致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159262-8)。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阳光新城26幢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
住所地普洱工业园区木乃河片区木乃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致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致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5)思民初字第9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发出执行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普洱市思茅区致诚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314000.00元及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付清为止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605.00元、执行费4610.00元,合计323215.00元。现被执行人云南澜沧江酒业集团普洱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禹凡
审判员胥迎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