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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西世纪品盛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民辖终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世纪品盛广告有限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西世纪品盛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9)晋0802民初17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均是平陆县洪池乡岳村人,均居住在平陆县,将本案移送平陆县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双方诉讼,节约诉讼成本。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平陆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之一的山西世纪品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运城市盐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五条规定,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告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官 福
审判员 陶 佩 林
审判员 令狐文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亚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