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世纪品盛广告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山西世纪品盛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民初1725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世纪品盛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山西世纪品盛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待鉴定后再行追加)。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开始跟着被告***从事广告安装等工作,被告***从事的工作均是由被告山西世纪品盛广告有限公司安排。2018年7月29日,原告跟着被告***到万***药厂进行安装彩灯的工作,该项工程是由被告山西世纪品盛广告有限公司承包,在安装彩灯的过程中,原告不慎从三楼摔落受伤,当即被送到万荣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又转到运城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39天。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被告山西世纪品盛广告有限公司均已支付,但对原告剩余的赔偿费用,二被告却分文未付。后经多次协商,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是为被告山西世纪品盛广告有限公司完成安装工作时受伤,被告山西世纪品盛广告有限公司理应承担原告的损失;同时,原告是跟着被告***工作,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均居住在平陆县,本案移送平陆县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双方进行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告山西世纪品盛广告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运城市盐湖区某某道(某某花园小区某某大厦××号),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        晓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