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02民初1725号之一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世纪品盛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男。
原告***与被告山西世纪品盛广告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计2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薛 晓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