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45号之一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板桥镇车马堡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5993079640。
法定代表人:胡世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池,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2696860W。
法定代表人:罗中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者楼街道坪秧村浪沙移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H1N9LOC。
负责人:易梅,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剑。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以其与二被告有望达成庭外调解,无需法院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9元,保全费4370元,两项合计10049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郑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双泽
书记员 韦正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