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7财保35号

申请人:贵州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兴义市南环路南环小区一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059077264W。

法定代表人:王支应,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区潘园公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2696860W。

法定代表人:罗中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住所地:册亨,住所地:册亨县者楼街道坪秧村浪沙移民组代码:91522327MA6H1N9L0C。

法定代表人:易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册亨县利优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册亨,住所地:册亨县住建局办公楼代码:9152232734704052XN。

法定代表人:黄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册亨县利优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进行保全,因申请人贵州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具体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贵州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以本院能够查询得到的被申请人的财产为限进行保全。申请人贵州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12112153901123590407,保险金额5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如申请人贵州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错误,其应当赔偿被申请人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册亨县利优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册亨县利优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财产在5000000元限额内进行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间为一年,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自动解除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黔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韦正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卢德正

书记员 韦如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