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42号
原告:册亨县册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册亨县纳福街道红旗村五组上冗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H6E1J6C。
法定代表人:李笑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定平,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903446。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以韦,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228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2696860W。
法定代表人:罗中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册亨县者楼街道坪秧村浪沙移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H1N9L0C。
负责人:易梅,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161093048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册亨县册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册亨县册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册亨县册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册亨县册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4元,撤诉减半收取计3,182元,由册亨县册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永飞
审 判 员 郑 梅
人民陪审员 邓露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岑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