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45号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板桥镇车马堡村委会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5993079640。
法定代表人:胡世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池,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228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2696860W。
法定代表人:罗中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者楼街道坪秧村浪沙移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H1N9LOC。
负责人:易梅,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770000元进行保全(冻结)。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已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投保天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800000元,如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因保全遭受损失的,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如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错误,其应当赔偿被申请人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770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370元,由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 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双泽
书 记 员  韦正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