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45号之二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板桥镇车马堡村委会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5993079640。
法定代表人:胡世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池,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228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2696860W。
法定代表人:罗中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者楼街道坪秧村浪沙移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H1N9LOC。
负责人:易梅,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1)黔2327民初4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770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7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郑 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双泽
书 记 员 韦正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