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43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9日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业务员,户籍地湖北省红安县。现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池,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3200610203057。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2696860W。
法定代表人:罗中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地址:贵州,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册亨县者楼街道坪秧村浪沙移民组用代码:91522327MA6H1N9L0C。
负责人:易梅,系该分公司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剑,男,1958年5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系该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册亨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无需法院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6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陈 秀 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黎之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