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院重庆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双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陆零壹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441号
原告贵州双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陆零壹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院重庆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贵州双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双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为
书记员 陈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