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72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东门船厂
被执行人苏先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72民初0045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苏先和(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16的存款人民币231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