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上能兴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22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芦岗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95128163X。
负责人:冯国波,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河南上能兴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汉兴路与集英街交叉口西户翠庭小区一号楼8楼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4A30Y93。
负责人:李柳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上能兴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222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伟杰
审判员  席志军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卫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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