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兴之发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3民初15835号






原告:武汉市兴之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彩虹,总经理。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
被告: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游志文。
被告: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市。
法定代表人:冯国波。
原告武汉市兴之发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冶(上海)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市兴之发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汉市兴之发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兴之发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谢连明






书 记 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