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8026号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蜀锦路88号楚峰国际2403
法定代表人:蔡华,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54653G。
委托代理人:张蓉,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4层05室。
法定代表人:王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662100XY。
被申请人: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芦岗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冯国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95128163X。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28742.7元或等额财产予以查询、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28742.7元或等额财产予以查询、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相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