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8026号之一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蜀锦路88号楚峰国际2403。
法定代表人:蔡华,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54653G。
委托代理人:张蓉,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A座4层05室。
法定代表人:王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662100XY。
委托代理人:孙智星,男,汉族,1989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系公司法务,身份证号码:23092119********。
委托代理人:张伟,男,汉族,1986年6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遥县,系公司法务,身份证号码:1424311*********。
被告: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芦岗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冯国波,任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95128163X。
委托代理人:邢权威,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定于2022年6月29日15时在孟岗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30元,减半收取215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