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鑫源租赁站、河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526民初1287号 原告:***鑫源租赁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巴彦花镇老派出所北。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长垣市芦岗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鑫源租赁站诉被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鑫源租赁站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鑫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93元,由原告***鑫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金治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