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民辖终4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卢龙县。
原审被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芦岗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石油管理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城关镇青年西路23号。
负责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3)鲁1312民初43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以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被上诉人不认可已拨付的款项应该支付给上诉人为由,主张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作为案件当事人更有利于查清事实。工程施工地点在原审辖区,被上诉人也向一审提交了反诉状,视为认可该院有管辖权。为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原审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关建筑施工欠款的事实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该部分争议无需另行审理。被上诉人***持有应拨付给上诉人的施工款项及其争议,不属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向原审提交反诉状,无证据证实,其他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