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282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宏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宏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5125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