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灵宝市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82民初1298号
原告:***,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确认送达地址为河南省灵宝市北区虢国大厦九楼908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环城桥西,确认送达地址为河南省灵宝市朱阳镇美山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暨上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现住河南省灵宝市,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确认送达地址同现住址。
原告***与被告灵宝市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