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灵宝市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82民初1340号
原告:***,男,1959年3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环城桥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金水东路39号出版传媒大厦北楼B座14层。
负责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灵宝市腾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伍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