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实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海实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莱士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保77号
申请人:江苏莱士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MA1MHUDP00,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娄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培珍,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海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3238671199,住所地睢宁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莱士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海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莱士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万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莱士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海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玉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