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实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海实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41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3238671199,住所地睢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卢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WJRXR6T,住所地睢宁县、经一路南延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学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江苏海实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24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养老产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09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共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秦 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