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实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海实建设有限公司、睢宁县顺恒建筑工程服务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4民初6544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3238671199,住睢宁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前进路85号。
法定代表人:卢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忠,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飞,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宁县顺恒建筑工程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324MA20BHJ16E,住睢宁县金城街道金桥社区二组。
经营者:王建,系该服务部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海实建设有限公司、睢宁县顺恒建筑工程服务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建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顾雅情
书 记 员 陈琳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