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17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金科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51238242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米兰花园43-2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95082088C,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昭亭北路盛世百合2幢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无锡金科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4民初7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金科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无锡金科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