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安徽省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4民初26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安徽省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昭亭北路盛世百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9508208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翔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