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802执28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占辉贵,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安徽省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1233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省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伤待遇等131231.6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86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099.6元,转帐至帐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庆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胡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