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02执516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南环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冠县宏昌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店子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滨河路水韵新城南门西邻。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5月11日出生,居民,住冠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居民,住冠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住冠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之妻。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住冠县,系**之妻。
本院在执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冠县宏昌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鲁P×××××号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鲁P×××××号江淮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贰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自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