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恢5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为聊城市东昌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瑞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玲,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南环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韩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冠县宏昌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店子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建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滨河路水韵新城南门西邻
法定代表人:韩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韩伦,男,汉族,1990年5月11日出生,居民,住冠县。
被执行人:郭书青,女,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居民,住冠县。系韩伦之母,韩甲忠之妻。
被执行人:王建学,男,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住冠县。
被执行人:郭凤华,女,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与被告王建学系夫妻关系。
被执行人:韩潇,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陈翠芳,女,汉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住冠县,系被告韩潇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冠县宏昌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韩伦、郭书青、王建学、郭凤华、韩潇、陈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冠县宏昌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韩伦、郭书青、王建学、郭凤华、韩潇、陈翠芳于2019年3月15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韩伦名下有位于冠县冠宜春东路以南、兴华路以西、滨河路以北(水韵新城三期)8幢1单元11203室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鲁(2018)冠县不动产权第0002610号。现根据案情需要,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韩伦名下所有的上述房产以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韩伦名下所有的位于冠县冠宜春东路以南、兴华路以西、滨河路以北(水韵新城三期)8幢1单元11203室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鲁(2018)冠县不动产权第0002610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立杰
审判员  于敬斌
审判员  史春贵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