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拟稿纸
签发:
核稿:
二〇二一年××月××日
审核:
拟稿:
2021年月日
案号:(2020)鲁1502执恢550号之六
事由:拟民事执行裁定书拟稿
主送:当事人
裁定主文:终结(2020)鲁1502执恢550号案件的执行。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恢550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为聊城市东昌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李瑞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玲,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南环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韩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冠县宏昌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店子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建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滨河路水韵新城南门西邻。
法定代表人:韩伦,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韩伦,男,汉族,1990年5月11日出生,居民,住冠县。
被执行人:郭书青,女,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居民,住冠县。系韩伦之母,韩甲忠之妻。
被执行人:王建学,男,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住冠县。
被执行人:郭凤华,女,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与被告王建学系夫妻关系。
被执行人:韩潇,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陈翠芳,女,汉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住冠县,系被告韩潇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冠县宏昌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韩伦、郭书青、王建学、郭凤华、韩潇、陈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502执恢550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有权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立杰
审判员于敬斌
审判员史春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李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