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恢55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为聊城市东昌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南环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冠县宏昌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店子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滨河路水韵新城南门西邻。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5月11日出生,居民,住冠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居民,住冠县。系**之母,***之妻。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住冠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住冠县,系被告**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冠县宏昌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冠县宏昌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前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有①、位于冠县店子镇西化村冠国用(2014)第092号土地一宗;②、位于冠县店子镇西化村省道260东侧472101丘1幢、2幢、3幢、4幢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冠房权证冠县字第××号、00××22号、0010920号、00××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以下不动产:①、位于冠县店子镇西化村冠国用(2014)第092号土地一宗;②、位于冠县店子镇西化村省道260东侧472101丘1幢、2幢、3幢、4幢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冠房权证冠县字第××号、00××22号、0010920号、00××21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