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执20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为聊城市东昌西路**。 法定代表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南环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冠县宏昌生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店子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滨河路水韵新城南门西邻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5月11日出生,居民,住冠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8月17日出生,居民,住冠县。系**之母,***之妻。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住冠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住冠县,系被告**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冠县筑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冠县宏昌生态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百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502执516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本案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温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