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耀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某某建材经营部、台州耀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4314号 原告:台州市椒***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小区17幢1-2号。 经营者:**,女,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经营部工作人员。 被告:台州耀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开发大道东段818号二幢1楼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台州市椒***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台州耀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台州市椒***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椒***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已减半),由原告台州市椒***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