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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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2民初6380号
原告:**,女,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耀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开发大道东段818号二幢1楼6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台州耀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6日在缴费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林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