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6017号
原告:***,男,1988年9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蒙阴县,现租住于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加进,山东瑞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康驿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672212217Q。
法定代表人:郑钦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格,男,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10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37185。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甫,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以被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本案纠纷已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青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