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3672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原告:***,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清福,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康驿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郑钦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格,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言军,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振,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凯凯,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珍,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玉芝,男,195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
被告: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涛,该单位职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驿嘉集团有限公司、赵振、胡玉芝、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6元,减半收取25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 雅
书 记 员 刘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