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468号
原告:***,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龙华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37185),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