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468号 原告:***,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龙华彝族自治州大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荣成市。 被告: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37185),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