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康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中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康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3民初78号
原告:湖南中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经济开发区两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程继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勋兵,湖南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康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大布江乡沅洲村石里塆组181号。
负责人:李显文,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南康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广场西侧大华天都第C栋17C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显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中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康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湖南康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中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南康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湖南康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湖南中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永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