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康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郴州市通某某搅拌有限公司与湖南康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22民初1131号 原告:郴州市通***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街道石***小黄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LKLEX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林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康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广场西侧大华天都第C栋17C02号,现住所地是郴州市国庆南***小区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LTUHW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现住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租住宜章县。 原告郴州市通***搅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与被告湖南康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同年9月6日,原告通达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达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通***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92元,减半收取计3396元,由原告郴州市通***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伟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