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名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607民初2018号
申请人广东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名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42989.04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支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三水区名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2989.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1734.95元,由申请人广东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宏基
书记员  阮意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