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061号之一
原告:广东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科苞,国信信扬(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361.97元、财产保全费4981.97元,合计11343.94元(原告广东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桢 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欧阳余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