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06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北路60号东成广场3幢0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9182328G。
法定代表人:李海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广东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粤0605民初106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银行存款892394元(实际冻结0元)。现广东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富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银行存款89239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