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5926号
原告:吉林省川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英俊乡长青村小南屯(中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55933583819。
法定代表人:李宁,职务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姝雲,北京市法拓(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大德现代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光辉街道光辉畜牧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5573881617。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河区。
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85********。
被告:***,男,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河区。
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85********。
原告吉林省川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大德现代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川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川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