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5民初2360号
原告:吉林省川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二道区英俊乡长青村小南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春雨,吉林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宽府路吴中印象一期西侧门市1-2层。
法定代表人:于跃成,董事长。
被告:长春市宝威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北区奋进乡兴华园小区A区17栋6单元51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吉林省川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宝威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宝威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川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70元减半收取6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董塔